黑马说:基于O2O模式的各类买卖在便捷用户平时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肯定的法律风险,创业人士粗心不能。
安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锐说:三类法律风险O2O企业不可以不防。
到底是哪三类风险,一同来看。
王新锐文|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伙伴王新锐第一,平台业务违规风险。
因在业务拓展过程中需借助不同途径,O2O 企业更容易面临经营范围模糊、经营资质很难定性的风险。
举例,一家拥有稳定线下顾客和合作商户资源的财产保险公司拟推出互联网借贷平台,但该公司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设计与开发、互联网技术服务等。
并不包含互联网借贷。
好像碰到麻烦了。
但事实上,现在国内大部分已经从事网络金融,特别互联网借贷的企业,官方登记的经营范围其实仅为三块,即电商、金融和经济咨询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也无互联网借贷一项。
此中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国内互联网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迄今仍未明确。
在时下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含三类,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含新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第三方投资理财机构等为其中一类。
依据国办发(2013)107 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大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各类影子银行均应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加大市场主体监管,依法拟定发布有关监督管理方法、营运管理规则和风险管理规范,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
跨途径经营企业还存在资质限制问题。
《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方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实行许可规范,对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实行备案规范。
也就是说,该类企业要想拓展业务,需要先行获得ICP 证。
但据笔者知道,现在国内部分城市因政策限制,这类创业企业没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即使这样,当包含O2O 类创业公司在内的企业涉及通过网络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而无ICP 许可证时,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彻底关闭网站的风险如影随形。
第二,商户信息审核风险。
进驻O2O 平台的商户类别不一,用户主要通过站内搜索找到最好商户和服务,因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非常重要。
各平台对有关信息有基本审核义务,审核范围包含企业经营执照、负责人身份信息、服务水平标准等。
除此之外,信息的外在形式也是审核工作的要紧一环。
譬如,理应在网页特定地方上注明的信息需要根据需要明确呈现。
对O2O 平台来讲,如信息审核不到位,致使用户利益受损,遭遇后者索赔与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很难回避。
第三,用户信息采集保管风险。
网络企业很重视用户数据,总是会积极采集,O2O 平台也不例外。
依据工信部《电信和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平台在采集和用用户信息时应获得用户赞同,并明确告知后者采集和用信息的目的、方法、范围与查看、更正信息的途径、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情。
在实质案例中,如用户在网上购物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出现信息被泄露的状况,法院非常或许会套用《合同法》及《互联网信息安全法》认定该平台未履行有关义务,进而需要平台运营商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